(2014)华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省华容县华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华容县华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法定代表人贺旭。委托代理人王宏。被告湖南省华容县华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法定代表人吴桂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省华容县华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以已与被告湖南省华容县华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长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