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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李文有与付石香、丘某某、丘腾妹、梁五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有,付石香,丘某某,丘腾妹,梁五秀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李文有,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李锋泉,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付石香,女,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丘某某,男,200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法定代理人付石香,女,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系被告丘某某之母。被告丘腾妹,男,1959年8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梁五秀,女,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有与被告付石香、丘某某、丘腾妹、梁五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以涉案的债务发生于借款人丘有钱与被告付石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登记在丘有钱名下的闽FFE7**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系丘有钱的遗产,该财产尚未进入遗产分配,仍属丘有钱与被告付石香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继续起诉被告丘某某、丘腾妹、梁五秀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丘某某、丘腾妹、梁五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丘某某、丘腾妹、梁五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有撤回对被告丘某某、丘腾妹、梁五秀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严 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龙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