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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樊珊妮与魏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珊妮,魏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樊珊妮,女,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魏长安,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智虎,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原告樊珊妮与被告魏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珊妮,被告魏长安的委托代理人郑智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珊妮诉称,2013年3月5日,被告在其所有的房屋内向其借款3.7万元,因当时被告正准备给其装修房屋,双方言明从上述借款中扣除1万元作为工程款,下余2.7万元被告表示在2013年6-7月偿还,被告为此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中说明上述情况。但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魏长安辩称,双方之间是互付义务的经济关系,原告没有履行她应尽的义务,是导致其未还借款的原因,所以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樊珊妮与被告魏长安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7万元。同时因原告需要被告为其装修房子,故双方商定从借款中扣除1万元作为装修工程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条今借樊珊妮现金叁万柒仟元(37000元)从装修工程款中扣除壹万元(10000元),还樊珊妮剩余贰万柒仟元在2013年6月.7月俩月内还清。魏长安2013年3月5日”。后双方因还款发生纠纷,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认可借条及借款事实,但称原告有剩余装修款未付。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2.7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称装修款一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长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珊妮借款2.7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被告于付上款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