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采菱与被上诉人张玲、张建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玲,贾采菱,张建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张玲,女,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职工,现住安阳市检察院家属院。被上诉人贾采菱,女,安阳市第一中学退休教师,住安阳市一中家属院。原审被告张建鑫,男,无业,现住安阳市平原路。贾采菱诉张玲、张建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6)文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张玲、张建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安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06)文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6)文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张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安民二终字第5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06)文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06)文民一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张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06)文民一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2)文民一初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张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上诉人张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合林审判员 徐红伟审判员 毛晓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