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马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家勤、梁云仙诉张举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勤,梁云仙,张举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陈家勤原告梁云仙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张举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勤、梁云仙与被告张举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勤、梁云仙于2014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勤、梁云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勤、梁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067元,由原告陈家勤、梁云仙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