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42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映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