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罪犯徐建文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67号罪犯徐建文,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潮中法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徐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3日,共获嘉奖12次;2012年9月、2013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建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满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