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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超与李杰、李万海、李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李杰,李万海,李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刘超。诉讼代理人刘宏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杰。被告李万海。被告李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李杰、李万海、李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才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