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超与李杰、李万海、李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李杰,李万海,李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刘超。诉讼代理人刘宏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杰。被告李万海。被告李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李杰、李万海、李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才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