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红海与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海,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326号原告:赵红海,男。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西路北侧899号。法定代表人:卢宝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海与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海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红海负担。审判员 戚建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