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召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立甫与被告聂森、南阳高新区宏达货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杨立甫,男,生于1979年7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被告聂森,男,生于1987年8月19日,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西大园西街24门单身楼***号。被告南阳高新区宏达货运。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本院受理原告杨立甫与被告聂森、南阳高新区宏达货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聂森的户籍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告南阳高新区宏达货运住所地在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与张衡路交叉口,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永涛审 判 员 郝 霞代理审判员 李丰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 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