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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惠霞与被告王永伟离婚纠纷一早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霞,王永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会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刘惠霞,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王永伟,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霞与被告王永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惠霞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惠霞以双方和好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惠霞负担。审判员  张军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