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申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加兴、林丽卿等与叶如意、黄秉锋等物权保护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加兴,林丽卿,)林丽娜,林家添,叶如意,黄秉锋,黄雪英,黄雪真,黄秉仁,黄秉义,黄雪美,陈朝英,黄超阳,黄超仁,黄冰玲,黄莉莉,黄美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申字第16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加兴,男,汉族,1959年1月26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丽卿,女,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丽娜,女,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家添,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上述四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芬,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如意(英文名:YAPLUYEE?LUYEEYAP),女,1920年9月16日出生,中国籍,证件号码:6320,SanRafaelVillage,NavotasCity,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秉锋(英文名:JOSEPINGHONGUY),男,1939年7月24日出生,菲律宾籍,Binondo,Manila,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雪英(英文名:VIRGINIAUYLEE),女,1942年6月23日出生,菲律宾籍,SanRafaelVillage,NavotasCity,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雪真(英文名:RUBYUYDY)女,1946年5月21日出生,菲律宾籍,District3,CentroCauayanCity,Isabela,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秉仁(英文名:ANTONIOYAPUY),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菲律宾籍,Brgy,CorazonDeJesus,SanJuanCity,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秉义(英文名:ELPIDIOYAPUY),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菲律宾籍,SanRafaelVillage,NavotasCity,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雪美(英文名:HELENYUY),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中国籍,证件号码:03-4289818-7,Tondo,Manila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朝英(英文名:VIVLANTANUY),女,1941年10月10日出生,菲律宾籍,GreenhillsWest,SanJuan,Metro,Manila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超阳(英文名:EDISONLAWRENCETANUY),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菲律宾籍,WestGreenhills,SanJuanMetroManila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超仁(英文名:TERENCETANUY),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GhillsWest,SanJuan,Metro,Manila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冰玲(英文名:HUANGBINGLING?NGPENGLING),女,1937年6月28日出生,中国籍,Sta.Cruz,Manila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莉莉(英文名:LILYUYCO),女,1938年10月16日出生,护照号码:7404-4816A-J1638LUC20001-0。Anthony,VillaEspana,Tatalon,QuezonCity,Philippines。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美智(英文名:BETTYD,UY),女,1946年7月30日出生,菲律宾籍,证件号码:5468,LagmaySt,Bgy,BalongBato,City,ofSanJuanPhilippines。申请再审人林加兴、林丽卿、林丽娜、林家添与被申请人叶如意、黄秉锋、黄雪英、黄雪真、黄秉仁、黄秉义、黄雪美、陈朝英、黄超阳、黄超仁、黄冰玲、黄莉莉、黄美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厦民终第17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林加兴、林丽卿、林丽娜、林家添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林加兴、林丽卿、林丽娜、林家添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各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2011)思民初字第1881号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讼争房屋由各被申请人共同继承的事实,而驳回各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原判与(2011)思民初字第1881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继承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所作出的〈2010〉厦鹭证内字第09545号《公证书》,但该《公证书》存在内容不完整、当事人指向不明的瑕疵,不能作为认定讼争房屋继承人的依据;各申请再审人提交林丽娜的宣誓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陈朝英、黄秉锋、黄秉义、黄雪英存在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形,根据该四人的出生记录及父母相关情况其均无权取得菲律宾国籍,其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提供的其具有菲律宾国籍及护照信息均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属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该公证书记载的李心娘的去世时间也与客观事实不符,黄秉仁的护照上的性别记载为女性而其实为男性,被申请人黄秉仁存在伪造护照的事实,故该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合同性,不能作为认定讼争房屋由各被申请人继承的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叶如意、黄秉锋、黄雪英、黄雪真、黄秉仁、黄秉义、黄雪美、陈朝英、黄超阳、黄超仁、黄冰玲、黄莉莉、黄美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查明,位于厦门市鼓浪屿福建路28号的房产系被继承人李心娘(又名黄李心娘)、黄念和夫妻生前所遗房产,依据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0)厦鹭证内字第09545号《公证书》,福建路28号房屋已由十三名被申请人共同继承。各申请再审人长期居住于讼争房屋,且至今持有该房产证的原件。各被申请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于2011年1月19日起诉郭秀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2011)思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秀玉将厦门市鼓浪屿福建路28号房屋二楼归还给各被申请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80000元。各被申请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于2011年1月19日起诉郭秀华等人,请求法院判令郭秀华等人返还所占用的思明区鼓浪屿福建路28号一楼并支付房屋使用费80000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思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各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查明,位于鼓浪屿福建路28号的房产系被继承人李心娘、黄念和夫妻生前所遗房产,叶如意等十三名被申请人系其合法继承人,依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0)厦鹭证字内字第09545号《公证书》福建路28号房屋由叶如意等十三人共同继承。因叶如意等十三人长年侨居海外,该房屋历史上交由亲戚代管。此外,郭秀华于2012年9月7日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提出复查,要求撤销2010年12月3日出具的(2010)厦鹭证内字第09545号公证书,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了厦鹭文字(2012)19号答复函,驳回了郭秀华的撤销要求。本院认为,各被申请人系讼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并经公证继承该讼争房屋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各申请再审人认为被申请人陈朝英、黄秉锋、黄秉义、黄雪英存在伪造护照嫌疑,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仅是申请再审人之一林丽娜在菲律宾作出的宣誓书宣誓作证被申请人陈朝英、黄秉锋、黄秉义、黄雪英的菲律宾国籍是非法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即便其所主张的非法取得国籍事实成立,在被申请人的国籍未经所属国撤销之前其身份仍然合法有效,故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陈朝英、黄秉锋、黄秉义、黄雪英在继承讼争房屋过程中提供的护照及国籍信息为虚假的,其据此主张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0)厦鹭证字内字第09545号《公证书》不具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不能成立,且其不能举证证明其对讼争房屋享有物权,原判认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讼争房屋被继承的事实,故驳回其要求确认各被申请人无权继承讼争房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林加兴、林丽卿、林丽娜、林家添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加兴、林丽卿、林丽娜、林家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