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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牛晓卿与秦楠、吴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晓卿,秦楠,吴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456号原告牛晓卿,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秦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吴羽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晓卿诉被告秦楠、吴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秦楠已死亡,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晓卿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贵甫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