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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罪犯林意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意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94号罪犯林意凡,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意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意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意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意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3日,共获嘉奖22次;2012年4月、12月、2013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意凡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意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满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