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民一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陶管福与王胜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管福,王胜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陶管福,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木工。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保平,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根,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本院受理原告陶管福诉被告王胜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管福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胜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管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管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管福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