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商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宁波天堂硅谷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长兴振龙贸易有限公司、周雨方等有限合伙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兴振龙贸易有限公司,周雨方,徐忠明,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堂硅谷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商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振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胜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雨方。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雨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天堂硅谷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负责人:宁波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长兴振龙贸易有限公司、周雨方、徐忠明、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天堂硅谷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上诉人长兴振龙贸易有限公司、周雨方、徐忠明、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兴振龙贸易有限公司、周雨方、徐忠明、浙江振龙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韩成良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