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执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许吉子与被执行人张贞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吉子,张贞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字第614-2号申请执行人许吉子,女,1945年3月19日生,朝鲜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被告张贞子,女,1957年4月1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许吉子与被执行人张贞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贞子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支付本金3万元及利息1.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曾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166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贞子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中的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延执字第614-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张贞子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中的存款4500元用于支付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延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