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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素兵与李胜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兵,李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素兵,女,汉族,临湘市人。委托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男,汉族,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兵诉被告李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素兵负担。审判员  彭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