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素兵与李胜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兵,李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素兵,女,汉族,临湘市人。委托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男,汉族,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兵诉被告李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素兵负担。审判员 彭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