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吴家和与廖清山、刘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和,廖清山,刘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和,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廖清山,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德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和与被执行人廖清山、刘德生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廖清山、刘德生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执行中,已执行款项人民币25200元并由申请人领回。后经查,被执行人廖清山、刘德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家和书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