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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罪犯余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538号罪犯余磊,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4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余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23日,共获嘉奖13次;2013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因(2012年)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结业证书以上,符合监狱规定获得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磊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满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