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2014)宽民一初字第00478号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小兵,王志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解小兵。被告:王志武(曾用名王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小兵与被告王志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小兵于2014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小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