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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2014)宽民一初字第00478号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小兵,王志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解小兵。被告:王志武(曾用名王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小兵与被告王志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小兵于2014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小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