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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清河鼎鑫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荣珍、西丰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鼎鑫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荣珍,西丰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铁岭市清河鼎鑫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全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杰,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珍,女,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丽华,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铁岭分所律师。被告:西丰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系该公司经理。(未出庭)原告铁岭市清河鼎鑫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墙体公司)与被告刘荣珍、西丰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丰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白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敏、张军参加评议,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鑫墙体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全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昌杰,被告刘荣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鼎鑫墙体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刘荣珍口头约定,刘荣珍购买原告空心砖,价款63400元,用于被告凯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筑工地,被告刘荣珍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言明给原告住宅楼顶欠款,2013年11月25日,被告给原告一个车位顶欠款60000元,现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00元。原告当年是贷款生产空心砖,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货款3400元,同时按原告贷款利率9595‰支付利息466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刘荣珍辩称,被告凯丰房地产公司是开发商,我是建筑商,2007年12月,我在原告处购买空心砖欠货款63400元,2013年11月我与原告协商,将凯丰房地产公司顶我工程款的车位核款60000元顶给原告偿还货款,现我余欠原告货款3400元,同意偿还。但我与原告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是否贷款生产空心砖与我购买行为无关,不同意承担利息。被告凯丰房地产公司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供欠条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及银行催收通知单各一份,用于证明二被告欠货款事实及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利息的依据。被告刘荣珍质证称: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及收款收据复印件无异议,银行催收通知单载明原告贷款时间是2011年,与被告2007年购买货物无关,且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该证不应采信。本院审查认为,欠条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刘荣珍买卖合同成立且被告部分偿还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催收通知单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日,被告刘荣珍购买原告空心砖,价款63400元,被告刘荣珍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空心砖款63400元。2013年11月25日,被告给原告一个车位顶欠款60000元,现被告刘荣珍尚欠原告货款34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荣珍欠原告货款,并出具欠条,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仍未支付所欠全部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立即支付余欠货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9595‰支付利息4660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日期,亦未约定支付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与被告凯丰房地产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凯丰房地产公司承担支付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荣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市清河鼎鑫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00元,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50元,原告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05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 白 玫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