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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杜言峰劳务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言峰,张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福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杜言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言峰与被执行人张家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宝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