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承炎与汪冲、王华银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承炎,汪冲,王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09号申请人:蔡承炎,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汪冲,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委托代理人:汪家兵,系汪冲父亲。申请人:王华银,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申请人蔡承炎、汪冲、王华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蔡承炎、汪冲、王华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26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蔡承炎一次性赔偿王华银:(1)医药费凭发票按医保支付;电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2)误工费7794元,护理费2910元,交通费500元,补偿费2000元。总计13204元(上述款项于2014年3月10日前支付);二、蔡承炎一次性赔偿汪冲:(1)医药费凭发票按医保支付;(2)交通费100元(上述款项于2014年3月10日前支付);三、蔡承炎、王华银、汪冲三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