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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唐光华,唐华明等与蔡学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郭某某,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九法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唐某甲,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生,住本区。申请人唐某乙,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生,住本区。申请人唐某丙,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生,住本区。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1957年2月9日生,住本区。被申请人蔡某某,女,汉族,1938年1月7日生,住本区。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郭某某申请称,其母蔡某某于198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全家及亲友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蔡某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蔡某某,女,1938年1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13193801071228。被申请人蔡某某系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郭某某的母亲。1988年蔡某某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其亲属虽经多方寻找,仍未有消息,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提供了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办事处黄正街社区居委会、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黄桷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蔡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蔡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某某于1988年离家出走没有音讯,已满四年,虽经申请人全家多方寻找及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系蔡某某之子女,现申请宣告蔡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