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轩家武申请执行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33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轩家武,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333-1号申请执行人轩家武,个体建筑户。被执行人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909室。法定代表人刘怀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组织机构代码14986085-0。法定代表人张百芹,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7574元,诉讼费3110元、执行费4213元,总计2948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本金2875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48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本金2875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4年1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