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孙建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设,颜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009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设。被执行人颜廷顺。孙建设与颜廷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淮法席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颜廷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孙建设1824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949,公告费600元。因颜廷顺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孙建设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241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廷顺因欠外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五查”未能查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建设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淮法席民初字第0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