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俊一与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一,郑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100-1号申请人李俊一。被申请人郑建峰。申请人李俊一与被申请人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非法转移财产,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申请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