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许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许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翠立,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传德,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许新,男,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许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