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灶民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徐忠华,邹美兰与叶松祥,柳桂存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华,邹美兰,叶松祥,柳桂存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民初字第0340号原告徐忠华,男,汉族。原告邹美兰,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松祥,男,汉族。被告柳桂存,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华、邹美兰与被告叶松祥、柳桂存确认收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华、邹美兰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松祥、柳桂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忠华、邹美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华、邹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忠华、邹美兰负担。审 判 长 于志丽人民陪审员 沈邦宽人民陪审员 方如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