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与李宗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李宗民,王其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685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王洪波,行长。被告李宗民,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王其英,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级索支行与被告李宗民、王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旭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