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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邱东平与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东平,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邱东平,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法定代表人张业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邱东平与被告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就同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东平返还因无效合同而获得的企业利润3000万元,2013年12月10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3年12月16日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两案系同一合同,本案标的超标为由,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提级合并审理。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出具《关于移送邱东平诉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的函》,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中院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艳审 判 员  彭运林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方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