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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苏宏财与崆峒区大秦回族乡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苏百平、苏伯智、苏文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宏财,崆峒区大秦回族乡苏家村村民委员会,苏百平,苏伯智,苏文新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263号原告苏宏财,男,回族,生于1943年7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崆峒区大秦回族乡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秦回族乡苏家村。法定代表人苏志忠,该村村主任。第三人苏百平,男,回族,生于1984年1月14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敬文成,崆峒区柳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苏伯智,男,回族,生于1968年5月22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第三人苏文新,男,回族,生于1970年8月10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苏宏财与被告崆峒区大秦回族乡苏家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苏百平、苏伯智、苏文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原告苏宏财未提起诉讼,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宏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