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介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介民初字第95号原告叶X,女。委托代理人呼克旺,山西省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XX,男。原告叶X诉被告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育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及其委托代理人呼克旺、被告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十余年,他从原平做生意来介,期间,向我父母借款204000元,还向我姨姨借款50000元。婚后,我一心一意跟他过日子,辅助他照料门店,近年来他在经济上什么也不跟我说,门店收入都由他和合伙人掌握,经常失踪找不到���,也不接我的电话,一回家就和我吵嘴打架,完了又不见踪影,根本没有一点夫妻情分。十年来,我一直想要个孩子,他就是不要。后来我耳闻他在外已有了女人孩子,还因赌博被公安局逮走。我被宁XX骗了十年,还诈骗了我父母、姨姨25万元,现在玩开了失踪把戏。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权归原告享有,双方共同债务依法分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宁XX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是恋爱结婚,不存在骗婚。婚后相敬如宾,偶因家事发生争吵,但过后一如既往。原告起诉离婚并非本意,是受他人使然,答辩人难如其所愿。2、答辩人从未参与赌博,受过公安机关处罚,也没有外遇,原告耳闻纯系捕风捉影,无中生有。原告诉称诈骗其父母、姨姨,也属误告,至于原告所提其它事由也在驳诉之列。��审理查明,原告叶X、被告宁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玩失踪,并把家里的钱全都卷走,什么都不和其商量,感情已破裂,被告则称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另查明,2011年,原被告共同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盛华丽园X区房屋一套。原告诉称有5万元债权,但被告称大部分已还。原告称曾向其父母借钱204000元,向其姨姨借钱50000元,被告认可借钱的事实,但对具体数额不予认可。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年有余,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亦在所难免,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有望和好。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X与被告宁XX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整,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整,由原告叶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育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