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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蓝寿亭诉被告薛春林、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寿亭,薛春林,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蓝寿亭,无业。委托代理人周迪军,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春林,无业。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源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茂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敬军,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寿亭诉被告薛春林、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已庭外解决,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寿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