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蓝寿亭诉被告薛春林、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寿亭,薛春林,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蓝寿亭,无业。委托代理人周迪军,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春林,无业。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源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茂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敬军,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寿亭诉被告薛春林、被告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已庭外解决,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寿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肖婧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