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张亮芬与邢燕宁、张泽旭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芬,邢燕宁,张泽旭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张亮芬,女,194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黄咏梅,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燕宁,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退休职工,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张泽旭,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张亮芬诉被告邢燕宁、张泽旭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前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亮芬及委托代理人黄咏梅、被告邢燕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泽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亮芬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邢家善于1981年8月结婚(均系再婚),被告邢燕宁系邢家善的女儿,被告张泽旭系原告张亮芬的儿子,邢家善于2012年9月10日去世。邢家善为了其故去后爱人居有定所、老有所养,于1995年3月和1999年10月留下自书遗嘱和补充遗嘱,将与原告共有的房产中属其所有部分的房产全部交由原告继承。邢家善去世后,原告提出按邢家善上述遗嘱执行未果,现请求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邢家善所有的房产;原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张亮芬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举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2.结婚证、邢家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与邢家善于1981年8月2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3.邢家善自书遗嘱、补充遗嘱,拟证明邢家善自书遗嘱,将与原告夫妻共有房屋中所属自己部分遗嘱全部由原告继承;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持证协议书、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款回执,拟证明原告与邢家善夫妻共有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郭街桌子山21组21栋1单元5号房屋一套,该房产权发证于1999年9月17日;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拟证明邢家善于2012年9月10日因心力衰竭死亡;6.户口簿、自贡市国泰公证处核实函,拟证明邢家善、张亮芬与邢燕宁、张泽旭为父母子女关系。被告邢燕宁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邢燕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张泽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邢燕宁对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根据采信证据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1年8月27日原告张亮芬携儿子张泽旭、邢家善携女儿邢燕宁登记结婚。1993年6月8日邢家善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自贡市住房制度改革购房合同”,出资购买了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郭街桌子山21组21栋1单元5号住宅产权的40%。1995年3月9日,邢家善自书《遗嘱》一份,其载明“……买下了东碳21栋5号三室一厅40%产权住房一套,这一产权,我和妻子亮芬各有一半,现我决定把属于我的那一半全部送给我妻张亮芬……”。1998年12月,原告夫妻出资向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前述住宅产权剩余的60%,并于1999年9月17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自权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10月11日,邢家善自书《补充遗嘱》一份,其载明:“东碳21栋三楼5号住房,东碳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又将其掌管的60%产权出售给了我家。此房产是我和妻子张亮芬的共有房产,现再把我的30%产权,连同前嘱的20%产权,共50%的我的产权,送给我妻张亮芬女士所有”。2012年9月10日邢家善因心力衰竭死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邢家善婚后合法取得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郭街桌子山21组21栋1单元5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被继承人邢家善自书的两份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成立要件,合法有效,该遗嘱明确将被继承人邢家善个人所有的房屋50%的产权指定给原告张亮芬继承,自其死亡时继承开始。原告举示的证据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邢家善遗留的坐落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自权(私)字第NO.号]的50%所有权由原告张亮芬继承。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2.19元,由原告张亮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