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彭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龙,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彭龙,男,195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永和街东一区35号。被执行人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旧二中院内。负责人冯志诚,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在张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其它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北县市容市貌管理局在张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其它案款719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