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东宇公司与斯瑞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崔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树权,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磐石市。法定代表人李晓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0.00元,减半收取20,160.00元,由原告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明审 判 员 徐 舟审 判 员 李 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