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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吴炳燕与丁玉灿、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海泉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燕,丁玉灿,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海泉兰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吴炳燕,男,1987年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丁玉灿,男,1974年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洪海涛,总经理。被告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洪海涛,总经理。被告漳州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洪海涛,总经理。第三人福建海泉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丁玉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燕与被告丁玉灿、漳州天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漳州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海泉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燕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要与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由原告吴炳燕负担。审 判 长  沈国阳审 判 员  刘德英人民陪审员  刘一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伟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