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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828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温春来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薛森林、易礼平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证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婚后被告经常指责原告无能,常因小事纠缠打闹。小孩出生不久,双方因外出打工意见不同而发生分歧,2010年10月3日,抛下年幼的女儿离家出走。经托人四处打听,均无被告消息。2012年9月,被告打电话来,说要与我离婚,才知道她在上海打工。原、被告分居三年,且被告因遗弃女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18000.00元应予赔偿。现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8000.00元。被告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现均在外地务工,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庭审中,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彼此做到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和好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春来人民陪审员  薛森林人民陪审员  易礼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