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商初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商初字第0195号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逸,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唐卫斌,该公司经理。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365元,由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彩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