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陵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亚运、于明与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运,于明,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陵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张亚运,××族,农民。原告于明,××族,农民。被告王军,个体包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运、于明诉被告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运、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张昭强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