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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陵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亚运、于明与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运,于明,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陵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张亚运,××族,农民。原告于明,××族,农民。被告王军,个体包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运、于明诉被告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运、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张昭强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