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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民一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胡月河与胡凤英、胡凤珍、胡凤俊、胡凤梅赡养费纠纷二审终结裁定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胡×英,胡×珍,胡×梅,胡×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民一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珍。委托代理人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胡×英、胡×珍、胡×梅、胡×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胡××已于2014年2月6日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胡××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梁铁宾审 判 员  左 齐代理审判员  杨志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