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民一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胡月河与胡凤英、胡凤珍、胡凤俊、胡凤梅赡养费纠纷二审终结裁定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胡×英,胡×珍,胡×梅,胡×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民一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珍。委托代理人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胡×英、胡×珍、胡×梅、胡×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胡××已于2014年2月6日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胡××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梁铁宾审 判 员 左 齐代理审判员 杨志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