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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14号被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13日以长检刑诉字(2013)2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少年审判庭于2014年2月24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董某某罚金7000元已缴纳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董某某承担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