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与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283-1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翠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传德,男,该分公司职员,住该分公司宿舍。被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佩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