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继龙与被告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祥辉建筑安装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龙,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祥辉建筑安装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5号原告周继龙。委托代理人郝文波,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村。法定代表人王宝松,经理。被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祥辉建筑安装队,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昌鸿小区长庆街**号***室。法定代表人毕礼辉,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乐洋,上述二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周继龙与被告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建筑安装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祥辉建筑安装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