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魏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会海与岳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海,岳振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孙会海。被告岳振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会海与被告岳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会海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