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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旗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酒都饭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旗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酒都饭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旗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川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酒都饭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宜宾酒都饭店)。法定代表人熊开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1)翠屏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酒都饭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宜宾酒都饭店)的存款829631.0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