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庆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田正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英,女。申请执行人:欧光明,男。申请执行人:欧光辉,男。申请执行人:欧冬梅,女。被执行人:田正坤,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素英、欧光明、欧光辉、欧冬梅申请执行田正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田正坤的银行存款72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