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阳有波与章雪萍、长兴贵龙布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有波,章雪萍,长兴贵龙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商初字第26号原告:阳有波。委托代理人:谭小吉。被告:章雪萍。被告:长兴贵龙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桂龙。原告阳有波与被告章雪萍、长兴贵龙布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审判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有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