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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阳有波与章雪萍、长兴贵龙布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有波,章雪萍,长兴贵龙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商初字第26号原告:阳有波。委托代理人:谭小吉。被告:章雪萍。被告:长兴贵龙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桂龙。原告阳有波与被告章雪萍、长兴贵龙布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审判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有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玮 来源:百度“”